「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起因於天然氣管線工程曾造成計畫外停氣事件。擬要求公用天然氣事業在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施工前,先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備查,使地方能即時因應。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地方政府可望在天然氣相關施工前掌握資訊,於發生意外停氣時更即時應變,減少對民生的影響。
主要影響對象
公用天然氣事業、地方與中央主管機關,以及供氣區域內的用戶。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增訂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於執行工程三日前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回應內湖停氣事件、強化地方即時掌握與應變、保障民生供氣;疑慮:通報時程與作業負擔須兼顧,避免影響工程效率。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涉及公用事業通報義務的修法,可留意通報時點與罰則設計。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你支持這項議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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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經濟委員會)2024-03-22,2024-03-2
交付審查2024-03-22,2024-03-2
案由
本院委員王鴻薇、洪孟楷、徐欣瑩、游顥等24人,《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規定,擴充或變更主要輸儲設備,除應將其工程計畫事先報經地方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停氣超過8小時需在施工前再度通報主管機關。然,近期發生天然氣公司已報請核備,施工計畫並不會暫停供氣,卻發生供氣區域內全部或一部停止供氣,地方主管機關未能即時了解狀況,至民生遭受影響。故建議相關設備施工前應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地方政府始能即時因應。爰擬具「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近期發生天然氣公司進行整壓站管線工程,卻導致台北市內湖區深夜發生天然氣停供事件。天然氣公司原定施工並不會暫停供氣,卻因計畫外之變故,造成斷掉供氣之情況。
二、天然氣公司未事先針對工程進行預告,雖地方政府事發後即刻依緊急應變機制處理,然亦造成部分民眾生活影響。
三、爰修正天然氣事業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公用天然氣事業擴充或變更已有之主要輸儲設備,除應先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於執行工程三日前應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備查。
提案人
連署人(20)
相關文件
立法院原始議案資料 →
所屬法律:天然氣事業法 的所有修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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