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將刑期由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增訂「犯罪所得達一百萬元以上」為加重事由。提案理由是與德、日、韓相比我國加重幅度偏低、不符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使加重詐欺罪刑度與國際相近、提高高金額詐欺的處罰,回應對詐欺輕刑化的批評。
主要影響對象
加重詐欺罪行為人、被害人,以及法院量刑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刑期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增訂第1項第5款「犯罪所得達一百萬元以上」加重事由;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照德日韓我國加重幅度偏低,提高刑度符合罪刑相當;疑慮:跨國刑度比較需考量整體法制差異,下限提高可能壓縮量刑彈性、對情節輕者一體適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多案同樣主張刑度改三到十年並加列百萬門檻,差異多在罰金與首謀加重,建議併案比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