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加重詐欺罪,將刑期由現行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提高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增訂「犯罪所得達一百萬元以上」為加重事由。提案理由是與德、日、韓相比我國加重幅度偏低、不符比例原則。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意在使加重詐欺罪刑度與國際相近、提高高金額詐欺的處罰,回應對詐欺輕刑化的批評。
主要影響對象
加重詐欺罪行為人、被害人,以及法院量刑實務。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刑法第339條之4,刑期改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並增訂第1項第5款「犯罪所得達一百萬元以上」加重事由;細部文字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對照德日韓我國加重幅度偏低,提高刑度符合罪刑相當;疑慮:跨國刑度比較需考量整體法制差異,下限提高可能壓縮量刑彈性、對情節輕者一體適用。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本案與多案同樣主張刑度改三到十年並加列百萬門檻,差異多在罰金與首謀加重,建議併案比對。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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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司法及法制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委員會審查2024-05-16
尚未審查2024-05-27
案由
本院委員謝衣鳯等17人,基於與德日韓相比,本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僅加重一年以上,七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則,因此將加重詐欺罪之刑期,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之有期徒刑。並增訂第一項第五款「犯罪所得達一百萬元以上」之加重詐欺罪事由,爰擬具「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提案人
連署人(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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