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為文化部「文化發展基金」明訂財源來源。因現行條文只規定要設基金卻沒寫錢從哪來,為配合財政紀律法要求而補上基金來源規定。
能幫助到什麼
讓文化發展基金有明確且合法的財源依據,有助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相關事務的穩定推動。
主要影響對象
文化部、公共媒體與文化相關事業,以及涉及財源分配的其他主管機關。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第二十四條:增列第三項明定基金來源;增列第四項規定當來源涉及不同主管機關時,收入分配及共同事項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使基金財源明確、符合財政紀律法、利於文化政策落實;疑慮:須避免被認定為固定比率保障或限定專款專用,跨機關財源分配也可能產生協商爭議。
政治雷達小叮嚀
基金「有沒有錢」與「錢從哪來合不合規」是兩回事,看財源條款時可一併留意財政紀律法的限制。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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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15,2024-03-1
交付審查2024-03-15,2024-03-1
案由
本院委員吳思瑤等16人,有鑒於《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然前開條文卻未明訂基金財源,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八條規範,並使文化發展基金之財源得以明確,爰擬具「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條文修正草案」。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現行《文化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文化部應設置文化發展基金,辦理文化發展及公共媒體等相關事項。」中推動。惟前開條文並未規定基金來源,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八條規定,新設基金者,其特(指)定資金來源應具備政府既有收入或國庫撥補以外新增適足之財源,爰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增列第三項,明定基金來源。
二、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七條規定,制(訂)定或修正法律、法規或自治法規時,不得增訂固定經費額度或比率保障,或將政府既有收入以成立基金方式限定專款專用;爰修正第二十四條條文,於第四項規定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基金來源涉及不同主管機關管轄者,其收入之分配及共同事項之處理,由文化部會同有關機關決定之。
提案人
連署人(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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