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請審議案。
立法流程:提案 → 一讀付委 → 委員會審查 → 黨團協商 → 二讀 → 三讀通過 → 總統公布施行。「排入院會/交付審查」表示還在審議中,尚未通過。
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回應女性運動參與意識提升及國際對性別平等的重視。草案於第五條第二項課予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的責任,補足現行法無相關明文的情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法律上要求各相關單位推動運動參與的性別平等,有助提升女性及不同性別族群的運動參與機會與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學校、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及參與運動的女性與各性別族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五條第二項,新增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之責;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國際奧會議題與布萊頓宣言,將性別平等納入體育法明文;疑慮:條文若缺乏具體執行手段或考核,實際成效可能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性別平等入法常為原則性宣示,可留意後續是否搭配執行辦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
你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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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議進度
排入院會 (交教育及文化委員會)2024-03-01,2024-03-0
交付審查2024-03-01,2024-03-0
委員會審查2024-04-18
委員會審查2024-06-24
委員會發文2024-07-08
案由
本院委員柯志恩、羅廷瑋、許宇甄、呂玉玲、葛如鈞、顏寬恒等17人,有鑑於女性運動參與的意識及風氣崛起,國際社會對於女性從事運動的機會及權益逐漸重視。例如:國際奧會於2014年的「奧林匹克2020改革議題」中明確指出性別平等為重要課題;我國亦於2005年簽署「布萊頓宣言」,並逐步推行專案計畫帶動女性運動參與人口,然現行「國民體育法」並無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之規定。爰擬具「國民體育法第五條條文修正草案」,課以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之責。是否有當?敬請公決。
說明
一、隨著女性運動參與的意識及風氣崛起,國際社會對於女性從事運動的機會及權益逐漸重視。例如:國際奧會於2014年的「奧林匹克2020改革議題」中明確指出性別平等為重要課題;我國亦於2005年簽署「布萊頓宣言」,並逐步推行專案計畫帶動女性運動參與人口,然現行「國民體育法」並無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之規定。
二、爰提案修正第五條第二項,課以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之責。
提案人
連署人(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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