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五條,回應女性運動參與意識提升及國際對性別平等的重視。草案於第五條第二項課予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的責任,補足現行法無相關明文的情形。
能幫助到什麼
若通過,可在法律上要求各相關單位推動運動參與的性別平等,有助提升女性及不同性別族群的運動參與機會與權益。
主要影響對象
各級學校、機關、機構、法人團體及參與運動的女性與各性別族群。
修正了哪些條文
修正國民體育法第五條第二項,新增各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促進運動參與性別平等之責;詳見原文說明。
各方論點(中立並陳)
支持:呼應國際奧會議題與布萊頓宣言,將性別平等納入體育法明文;疑慮:條文若缺乏具體執行手段或考核,實際成效可能有限。
政治雷達小叮嚀
國會雷達小叮嚀:性別平等入法常為原則性宣示,可留意後續是否搭配執行辦法。
由 AI 依案由與說明生成,中立整理各方觀點供快速理解,正式內容以下方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