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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黃金進口及買賣管理辦法規範黃金進口、出口、買賣、運輸、儲存及報關等事項,目的在於加強黃金管理,維護金融秩序,健全黃金市場。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2-07-30・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開放黃金進口及在國內買賣,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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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黃金,包括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金幣、金飾以及其他黃 金原料及半成品等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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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進口黃金以合於左列規定者為限: 一、中央信託局得受託及自行進口金條、金塊。 二、經中央銀行特許之外匯指定銀行得進口國外銀行委託銷售之金幣。 三、銀樓業經登記為貿易商者得進口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金幣及金 飾。 四、從事工業產品製造需以黃金為生產原料之工廠,經經濟部證明得進口 金條、金塊、其他黃金原料及半成品。 旅客得依規定攜帶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金幣及金飾進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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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依前條第一項規定進口黃金者均得結購外匯。 旅客依前條第二項規定攜帶黃金進口者不得結購外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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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進口黃金者,照一般商品進口手續辦理進口,並依法 課稅。 旅客攜帶金條、金塊、金片、金錠及金飾進口合計超過六二‧五公克部分 應列單申報,由海關簽發許可書後進口,並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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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黃金非經財政部專案核准不得出口,含金工業產品暨黃金加工品經經濟部 核准者,始得出口。 旅客攜帶金飾、金幣各在六二‧五公克以下出境者,不受前項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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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黃金在國內買賣,一律以現貨交割,不得辦理期貨交易。 金條、金塊經由中央信託局及銀樓業者買賣,其買賣價格並逐日掛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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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黃金買賣應依法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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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進出口金條、金塊、金片、金錠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 定者,依海關緝私條例及懲治走私條例規定辦理。 進口金幣、金飾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五條或第六條之規定者,依海關緝 私條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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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七十五年十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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