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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辦法

一句話看懂
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辦法規範政府為鹽業及煤礦產業從業人員提供低息貸款,協助改善生活及購屋需求,辦法訂定相關貸款條件、資格、利率及償還規定等事項。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1-01-10・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辦理鹽工、煤礦工福利貸款 (以下簡稱本貸款) ,特訂定本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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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實際貸款有關 作業事項得委託台灣製鹽總廠職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鹽福會) 、台灣 區煤礦礦工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礦福會) 負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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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貸款資金來源由「鹽工、煤礦工福利基金」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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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貸款種類如左: 一、修繕住宅貸款。 二、子女教育貸款。 前項修繕住宅貸款包括浴廁設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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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貸款申請人之條件如左: 一、貸款申請人以在鹽場、煤礦場從事直接生產之鹽工、煤礦工,工作滿 一年以上者為限。 二、修繕住宅貸款申請人,以有自用住宅者為限。子女教育貸款申請人, 以有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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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貸款之金額及還款期限如左: 一、修繕住宅貸款,分五年免息按有攤還,每戶貸款額以新台幣十萬元為 限。 二、子女教育貸款,分一年免息按月攤還,每戶貸款額如左: (一) 子女就讀高級中等學校,每名每學期可貸款新台幣六千元。 (二) 子女就讀大專以上學校,每名每學期可貸款新台幣一萬二千元。 修繕住宅貸款核准貸款戶,五年之內不得再申請同一種類之貸款,但因天 然災害所致損壞而申請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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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修繕住宅貸款應於修繕完成經查驗合格後,由本會撥付貸款額。 子女教育貸款應於驗證符合後,由本會撥付貸款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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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貸款由貸款人實際工作之鹽場、煤礦場按月於核發工資時扣繳之,並分 別彙繳鹽福會及礦福會轉繳本會所設公營銀行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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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修繕住宅貸款及子女教育貸款戶數,由本會訂定之。 前項申請合格戶數超過核定戶數時,本會得委託鹽福會及礦福會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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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依本辦法辦理貸款,有關雙方權利義務事項應訂立貸款契約。貸款人如因 故離職時,其應繳未繳貸款由鹽福會、礦福會負責追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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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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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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