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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一句話看懂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規範了高級中等學校間共同聘用教師的申請、遴選、聘用、考核等相關事項,目的是促進學校間資源共享、提升教學品質及教師專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1-10・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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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其於各合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 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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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程序,由主聘學校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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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聘學校合聘教師之員額,以該校教師預算員額百分之八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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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訂定協議書,載明合聘教師之甄選方式、聘期、教學活動事項、待遇、保險、福利、退休、撫卹、資遣、進修、請假、考核、申訴及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前項協議書未訂定事項,由主聘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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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聘、從聘學校應依前條協議書,與合聘教師共同訂定聘任契約;並將前條合聘教師之權利義務事項納入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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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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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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