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飲用水水質標準

一句話看懂
飲用水水質標準規範飲用水的品質要求,目的在確保供水單位所供應之飲用水符合人體健康需求之安全標準,保障民眾飲用水之安全與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11-25・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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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於本條例第四條所定飲用水設備供應之飲用水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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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規定如下: 一、細菌性標準:(總菌落數採樣地點限於有消毒系統之水廠配水管網)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大腸桿菌群(Coliform│六(多管發酵酵法│MPN /一○○毫升 │ │ Group) │) │ │ │ ├────────┼─────────┤ │ │六(濾膜法) │CFU /一○○毫升 │ ├───────────┼────────┼─────────┤ │2.總菌落數(Total Bac-│一○○ │CFU /毫升 │ │ terial Count) │ │ │ └───────────┴────────┴─────────┘ 二、物理性標準: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臭度(Odour) │三 │初嗅數 │ ├───────────┼────────┼─────────┤ │2.濁度(Turbidity) │二 │NTU │ ├───────────┼────────┼─────────┤ │3.色度(Colour) │五 │鉑鈷單位 │ └───────────┴────────┴─────────┘ 三、化學性標準: (一)影響健康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 │單 位│ ├───────────┼────────┼─────────┤ │1.砷(Arsenic) │○‧○一 │毫克/公升 │ ├───────────┼────────┼─────────┤ │2.鉛(Lead) │○‧○一 │毫克/公升 │ ├───────────┼────────┼─────────┤ │3.硒(Selenium) │○‧○一 │毫克/公升 │ ├───────────┼────────┼─────────┤ │4.鉻(總鉻) │○‧○五 │毫克/公升 │ │ (Total Chromium) │ │ │ ├───────────┼────────┼─────────┤ │5.鎘(Cadmium) │○‧○○五 │毫克/公升 │ ├───────────┼────────┼─────────┤ │6.鋇(Barium) │二‧○ │毫克/公升 │ ├───────────┼────────┼─────────┤ │7.銻(Antimony) │○‧○一 │毫克/公升 │ ├───────────┼────────┼─────────┤ │ │○‧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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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1 條
全氟及多氟烷基物質標準規定如下: 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前項施行日期前,淨水處理設備每日供水量達二萬立方公尺以上者,應至少檢測二次,且二次檢測日間隔應至少超過三百六十日;淨水處理設備每日供水量未達二萬立方公尺者,應至少檢測一次;經檢驗其水質任一項目超過最大限值時,該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應於出具檢測報告日起七日內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並於三十日內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主管機關於第一項施行日期前抽驗飲用水水質檢測值超過最大限值者,應通知淨水處理設備供水單位或管理單位改善,該供水或管理單位應於通知函送達之日起三十日內提出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二項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未涉增購設備或工程施作者,應於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達之日起三個月內執行完成;涉及增購設備或工程施作者,至遲應於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送達之日起二年內完成;提送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備查後,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不能於規定期限內完成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檢具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送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或變更管理計畫重新備查,並副知自來水法中央主管機關及淨水處理設備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三項飲用水水質管理計畫之執行期限,不得逾第一項施行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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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一五○○ NTU 時,其飲用水水質濁度最大限值為四 NTU。 前項飲用水水源濁度檢測數據,由自來水事業、簡易自來水管理單位或社區自設公共給水管理單位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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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自來水、簡易自來水、社區自設公共給水因暴雨或其他天然災害致飲用水水源濁度超過一五○○NTU時,其飲用水水質自由有效餘氯(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得適用下列水質標準: ┌────────────────┬───────┬─────┐ │項 目│限 值 範 圍│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 │○‧二~三‧○│毫克/公升│ │(Free Residual Chlorine)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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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1 條
自來水因前條天然災害需分區供水者,於天然災害應變期間,供水區域飲用水水質標準規定如下: 一、自由有效餘氯限值範圍(僅限加氯消毒之供水系統): ┌────────────────┬───────┬─────┐ │項 目│限 值 範 圍│單 位│ ├────────────────┼───────┼─────┤ │自由有效餘氯 │○‧二~三‧○│毫克/公升│ │(Free Residual Chlorine) │ │ │ └────────────────┴───────┴─────┘ 二、物理性標準: ┌────────────────┬───────┬─────┐ │項 目│最 大 限 值│單 位│ ├────────────────┼───────┼─────┤ │濁度 │四 │NTU │ │(Turbidity) │ │ │ ├────────────────┼───────┼─────┤ │色度 │一○ │鉑鈷單位 │ │(Colour) │ │ │ └────────────────┴───────┴─────┘ 三、影響適飲性、感觀物質: ┌────────────────┬───────┬─────┐ │項 目│最 大 限 值│單 位│ ├────────────────┼───────┼─────┤ │鐵 │○‧五 │毫克/公升│ │(Iron) │ │ │ ├────────────────┼───────┼─────┤ │錳 │○‧一 │毫克/公升│ │(Manganese) │ │ │ ├────────────────┼───────┼─────┤ │總硬度(以 CaCO3 計) │四○○ │毫克/公升│ │(Total Hardness as CaCO3) │ │ │ ├────────────────┼───────┼─────┤ │總溶解固體量 │八○○ │毫克/公升│ │(Total Dissolved Solids) │ │ │ └────────────────┴───────┴─────┘ 前項天然災害應變期間指依災害防救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成立中央災害應變中心處理天然災害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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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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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標準所定各水質項目之檢驗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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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主管機關辦理本標準水質之檢驗,得委託合格之檢驗測定機構協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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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標準規定事項,除另定施行日期者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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