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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鹽衛生標準(95.01.16訂定)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訂定食鹽之衛生標準,規範其感官性狀、理化性狀、微生物限量、添加劑及標示事項,以確保食鹽之衛生安全與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8-15・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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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所稱之食鹽,係指由海水、鹽礦或天然滷水精製所得,供為一般食用及食品加工使用,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7%。另以海洋斜溫層以下(約海平面二百公尺以下)深層海水精製之食鹽,其氯化鈉含量以乾重計不得少於95%。 衍生自工業副產品之再生鹽不得供為食用。 本標準亦適用作為食品添加物、營養素載體的鹽類及複方鹽的原料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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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食鹽中重金屬之最大容許量: ┌────────┬─────────┐ │種 類│最大容許量(ppm) │ ├────────┼─────────┤ │砷 │0.2 │ ├────────┼─────────┤ │銅 │2 │ ├────────┼─────────┤ │鉛 │2 │ ├────────┼─────────┤ │鎘 │0.2 │ ├────────┼─────────┤ │汞 │0.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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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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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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