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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米重金屬限量標準(93.03.05訂定)
一句話看懂
本標準訂定食米中重金屬之限量標準,為確保民眾食用安全,建立食米衛生安全管理機制,規範業者販賣、供應、陳列、販賣或輸入之食米,應符合標準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8-15・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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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食米中重金屬含量應符合以下限量: ┌─────┬─────┐ │項 目│限 量│ ├─────┼─────┤ │ 汞 │0.05 ppm │ ├─────┼─────┤ │ 鎘 │0.4 ppm │ ├─────┼─────┤ │ 鉛 │0.2 ppm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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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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