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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用豬脂衛生標準
一句話看懂
食用豬脂衛生標準規範食用豬脂之衛生要求、生產、貯存、運輸及銷售等事項,以確保食用豬脂之衛生安全,保障消費者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7-16・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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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食用豬脂之原料來源,應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之規定,並來自健康豬隻所取得之乾淨且可供食用之組織。但不包括內臟器官、腦、脊髓及粗血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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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食用豬脂應具良好色澤,不得有異臭或酸敗氣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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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食用豬脂之酸價,應為 2.0 mg KOH/g fat 以下;惟經精製程序(脫酸、脫色或脫臭等)之精製食用豬脂,其酸價應為1.3mgKOH/gfat以下。其衛生安全,應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所定之其他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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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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