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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

一句話看懂
電業供電電壓及頻率標準規範了電力供應的電壓和頻率的技術要求和標準,以確保電力系統的安全穩定運行和電力供應的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6-12・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業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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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電業供電之電壓及頻率,均應依照本標準規定,但在本標準發布前設置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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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交流電之頻率,定為六十赫茲,其變動率之高低各不得超過標準頻率百分之四,其相數定為單相及三相兩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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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交流電之電壓,應以各輸電線或配電之標稱電壓為標準,其供電方式如下: 一、一百一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供電。 二、一百一十伏特及二百二十伏特,以單相三線式供電。 三、二百二十伏特,以單相二線式及三相三線式供電。 四、二百二十伏特及三百八十伏特,以三相四線式供電。 五、三百八十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六、三千三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七、一萬一千四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八、二萬二千八百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九、六萬九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十、一十六萬一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十一、三十四萬五千伏特,以三相三線式供電。 前項供電電壓變動率之高低以不超過下列百分數為限: 一、電燈電壓:百分之五。 二、電力及電熱之電壓:百分之十。 三、電燈、電力、電熱混合線路:百分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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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電業供電因情形特殊,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適用本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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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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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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