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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
一句話看懂
電影片輸入輸出許可辦法規範電影輸入、輸出之申請條件、程序及限制,目的在於管理電影之流通、保護智慧財產權及促進電影產業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11-30・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電影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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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左列電影片之輸入,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外國人製作之外國電影片。 二、中華民國人在國外製作之電影片。 三、中華民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外聯合製作之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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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左列電影片之輸出,應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前條經許可輸入之電影片。 二、中華民國人在國內設立公司製作之電影片。 三、外國人在國內製作之電影片。 四、中華民國人與外國人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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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二條電影片,不包括教學電影片在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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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電影片之國別依所標明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其屬聯合製作者, 以投資額超過半數之電影片製作業之所屬國認定之。但電影片重要演員 ( 主角及配角) 之相同國籍超過半數者,從其國籍。 前項聯合製作之電影片,其投資額及演員比率,條約與協定另有約定者從 其約定。 中華民國人與其他國家、地區人民在國內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中華民國人 之投資額達四分之一以上者,得認定為國產電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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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輸入第二條第一款電影片,其每部之複製片 (拷貝) ,情節應相同;情節 不同者,應勒令全部退運。但僅寬度、型式不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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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申請營業性電影片輸入許可,應由電影片發行業為之。但非以營業為目的 而申請輸入之電影片,不在此限。 前項申請,應填具申請書,其為聯合製作之電影片,並應繳驗經我國駐當 地使領館或經外交部指定機構驗證之證明文件,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 並得指定繳驗其他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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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在國內製作之電影片申請輸出時,除依電影法施行細則第四十條規定辦理 外,應由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書與左列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輸出許可: 一、當地電影片製作公會或電影製片工業同業公會出具之產地證明。 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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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輸入電影片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發給電影片輸入許可書。 前項申請者應備之文件及申請書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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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輸入之電影片,於依電影法規定檢查時或檢查後發現有證件不實或冒混情 事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勒令其退運出口,已核發准演執照者,並收回其准 演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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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輸入電影片或底片,於檢查時發現有以未送檢之一部或全部夾帶或冒混情 事者,收回准演執照;其內容有電影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 予以沒入;無第二十六條第一項各款情形者,於刪剪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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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輸入之電影片,其價款或映演所得須往國外者,應依有關結匯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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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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