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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

一句話看懂
電子遊戲機分類標準這部法規,規範電子遊戲機的分級制度,目的是區分遊戲內容的適齡性與限制級別,以引導消費者(尤其是未成年人)正確選擇適合的遊戲軟體,促進遊戲產業的健全發展與社會責任。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1-02・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據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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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電子遊戲機之分類如下: 一、益智類。 二、鋼珠類 (柏青哥) 。 三、娛樂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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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電子遊戲機依據畫面之暴露、暴力、血腥、恐怖程度及操作結果分類如下 : 一、暴露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暴露畫面,且無任何渲染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有暴露畫面,但不涉及妨害風化者屬之。 二、暴力、血腥或恐怖程度 (一) 益智類:內容中無任何過激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二) 娛樂類及鋼珠類:內容中涉及暴力、血腥或恐怖者屬之。 三、操作結果 (一) 益智類:其操作結果所得之分數僅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證,不得作 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二) 鋼珠類:操縱鋼珠發射以產生鋼珠者屬之。 (三) 娛樂類:其操作結果具射倖性,且所得之分數得作為兌換獎品之憑 證或作為轉押注使用者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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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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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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