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動家畜屠宰場之基本設施:
一、繫留欄:
豬欄及羊欄應用金屬管或水泥牆隔成若干寬大之畜欄並加以編號。
牛欄得免分隔,僅置金屬架供栓繫之用。建築應堅固,通風良好,光
度在一百米燭光 (LUX) 以上,以利屠前檢查,上搭頂棚,地面及
通道應為混凝土,排水良好,並於適當地點設置加壓沖洗設備,以便
每日洗刷。豬欄棚頂及其通往屠宰廠房過道,應裝置噴水淋浴設備。
棚內應有牲畜之飲水設備。在卸車處應建卸車台,繫留欄面積須能容
納繫留一天之待宰家畜頭數 (豬、羊每頭約以一平方公尺,牛每頭以
二.五平方公尺計算) 。
二、隔離繫留欄:應與繫留欄容易區別,以隔離可疑病畜,並設家畜固定
架,其設備標準與繫留欄同,但光度應在二百米燭光 (LUX) 以上
。其面積為繫留欄總面積百分之一以上。
三、屠宰室:
(一) 對豬、羊、牛分別設屠宰室施行屠宰。
(二) 面積需寬大,並保有適當空間,以便操作。
(三) 屠宰機械設備須按操作過程,依序佈置。
(四) 於屠宰室之適當地點,設置檢查員專用之檢查場所,以施行一般屠
後檢查及繫留屠體之複檢用,其面積大小及檢查用設備,須足供檢
查員順利執行工作為度,其照明光度應在五百米燭光 (LUX) 以
上。
四、可疑病畜屠宰室:
(一) 須與屠宰作業部門隔離作為可疑病畜或屠畜緊急屠宰之用。
(二) 其檢查場所照明光度須在五百燭光 (LUX) 以上。
(三) 應設有專用之洗手與消毒設備。
五、內臟洗滌室:
(一) 須與屠宰作業部門隔開,地面應低於屠宰室之地面五十公分以上並
須放置不鏽鋼清洗台,其處理能量,應與屠宰機器能量互相配合。
(二) 照明分布均勻,其檢查場所之光度須在五百燭光 (LUX) 以上。
六、預冷室:
(一) 容量:以能容納每日八小時屠宰頭數之容量為原則。高架吊軌以二
公尺長度吊掛豬體六頭或牛體三頭計算。
(二) 冷度:室溫應維持在攝氏零至五度,須有送風設施,以利室溫平均
分布。
(三) 牆壁應以白色不透水材料敷設,地面在不散熱之原則下應有良好之
排水設備。
(四) 照明光度在一百燭光 (LUX) 以上。
(五) 預冷室之一室或其一角以磚或粗鐵絲網等圍建供稽留屠體及內臟等
之貯藏用,該室應能加鎖,其鎖匙由檢查員保管。
七、廢肉處理室:
(一) 入口處通道地面應設有消毒水槽。
(二) 需設有廢棄屠體之化製或燒燬設備,其容量須可放入整頭屠體。
(三) 廢肉處理室與屠宰室或肉品加工室,應行有效分開,如連接者須裝
設自動關閉之門扇。
八、用具及容器消毒室:
(一) 須與屠宰作業部門隔開。
(二) 須有洗滌及高溫加熱消毒設備。
九、屠體交易場 (無屠體交易者免設) :
於預冷室前應設屠體交易場,並應設有空調設備,以便進行屠體交易
工作,面積以能容納每日所需交易屠體最大數量為原則。
十、更衣室及洗手消毒室:
應設置於屠宰作業部門鄰近,並有門戶相通, (如有屠體分割包裝
業務者亦應與分割包裝室相連) ,更衣及淋浴設施男女分開,室內
應設有足夠數量之衣櫃及鞋架 (櫃) ;洗手消毒室內應設置可供應
冷熱水之洗手台 (水龍頭應採用防止污染型之開關) 、液體洗潔劑
、烘手機或擦手紙巾及消毒水槽等設備。
十一、廁所:
廁所應為沖洗式,男女須分開,並應設置洗手台 (水龍頭應採用防
止污染型之開關) 、液體洗潔劑、烘手機或擦手紙巾等。化糞池應
距離水源二十公尺以上,地面及牆壁 (離地面至少一公尺以上) ,
須以白色或淡色不透水材料舖設,其與屠宰作業部門應有適當距離
,廁所之門不得直通屠宰作業部門,應裝有紗窗及自動關閉之紗門
,廁所內應有適當之光線,通風良好,並指派專人管理。
十二、作業員工休息室:
面積應寬大,並設有桌、椅、茶、水等設備。
十三、屠畜運輸車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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