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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電信工程業證照費收費標準規範了電信工程業相關證照的申請、換發、補發等行政程序中收取費用的標準,目的在於建立明確的收費依據,以確保證照管理的順暢進行。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9-01-2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電信法第七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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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電信工程業之登記、變更或屆期換發、遺失或破損補發執照,每張收取證照費新臺幣九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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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證照費於申請時收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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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人應以現金、以銀行為發票人之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至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繳納規費。 前項支票、國庫支票或匯票之受款人應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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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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