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金融與經濟 ›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

一句話看懂
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核定標準規範了離島地區重大建設投資計畫的審查、核定程序及相關要件,以確保建設投資計畫符合離島地區發展需求及整體規劃,並落實資源的有效利用。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6-18・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離島建設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稱重大建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重要產業投資或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前條所稱重要產業投資計畫,指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政策上輔導之建設或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其最小投資額度及土地開發規模,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所稱交由民間機構辦理公共建設之計畫,指符合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規定之重大公共建設。 前項重大公共建設之範圍得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視離島特殊環境需要,酌予放寬。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應先檢具土地使用、興建、營運管理、財務計畫等相關書圖文件,送縣(市)政府初審,查核其基本資料、是否屬縣市綜合發展計畫及離島綜合建設實施方案所列之計畫後,轉送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針對政策方向、總量管控、投資計畫合理性及財務計畫可行性等進行審定,並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申請計畫如屬行政院已核定之公共建設計畫者,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查核計畫內容後,逕行報行政院核定,免再依前項程序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申請核定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之土地區位,不得位於區域計畫所稱之環境敏感地區第一級。但屬內政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由政府興辦之公共設施或公用事業,經環境敏感地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興辦者,不在此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經行政院核定為離島重大建設投資計畫者,其土地使用變更、事業計畫及環境影響評估等實質計畫審查,仍應循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金融與經濟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