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離島地區營造業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規範離島地區營造業設置負責人及技術人員等相關條件、資格、設置及管理事項,以確保離島地區營造業的技術水準和服務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6-14・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法所稱離島地區之範圍,包括澎湖縣、金門縣、連江縣與臺東縣蘭嶼鄉、綠島鄉及屏東縣琉球鄉。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所稱當地,指前條各該縣、鄉之行政轄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離島地區綜合營造業或專業營造業承攬當地工程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達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者,得委託建築師或技師逐案按各類科技師之執業範圍核實執行綜理施工管理,並簽章負責專任工程人員依本法應辦理之工作。 二、達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者,其人員之設置、監督及管理,依本法規定辦理。 前項第一款受委託之建築師或技師不得設立事務所或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且技師應加入公會後,始得為之;並應於每次受理委託簽章後,逐案向工程所在地之縣主管機關報備登錄。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前條所定一定金額或一定規模,指下列規定之一: 一、工程金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 二、建築物高度在三十六公尺以上者。 三、建築物地下室開挖深度在十公尺以上者。 四、橋樑柱跨距在二十五公尺以上者。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