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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員考試規則

一句話看懂
雇員考試規則規範國家機關僱用人員考試之辦理程序、資格條件、考試科目及成績評定等事項,旨在確保考試公平公正,選拔適當人才擔任公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3-11-11・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各機關遇有舉辦雇員考試,依本規則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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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雇員考試事宜,由各機關指定高級資深人員若干人,組織主試委員會辦理 ,並得以各該機關首長為主試委員長。其試務由各機關人事管理人員辦理 ,必要時,得調任其他人員協助,考試機關並得派員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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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雇員考試之應考資格、考試科目,暨考試方式,由各機關斟酌實際業務需 要擬訂之,必要時,並得分類分科分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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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舉辦雇員考試機關,應於一個月前,將左列事項送考選機關核備: 一、主試委員會主試委員長及委員略歷。 二、考試日期及地點。 三、報名日期地點及報名手續。 四、第四條規定事項。 前項第二、三、四款規定事項,由各該主試委員會於考試舉行二週前公告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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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考試及格者,由各該主試委員會發給考試及格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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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考試完竣後,舉辦考試機關,應將考試經過情形,連同考試及格人員清冊 等件,送請考選部備查。 前項清冊,由各機關依附式造送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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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規則未規定事項,適用一般考試法規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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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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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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