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

一句話看懂
雇員管理規則(76.01.14訂定)規範雇員的任用、考核、獎懲、遷調、退休及資遣等事項,旨在建立公務人員管理制度,確保機關人事工作順暢及提升行政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8-01-01・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則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雇員之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規則行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規則所稱雇員,指中央及地方機關組織法規規定之雇員,其名稱由各機 關依服務性質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初充雇員須年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身心健康,並合於左列各款 之一者: 一、雇員考試及格者。 二、高級中等學校以上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歷者。 三、國民中學或經立案之私立初級中學畢業而具有相當技藝,足以勝任者 。 曾任軍職士官以上人員於初充雇員時,得不受前項年齡之限制。但仍應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辦理。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雇員由各機關自行僱用,但各部會 (處、局、署) 及省 (市) 政府所屬機 關,應於僱用後一個月內填具履歷表,報請各該主管部會 (處、局 署) 省 (市) 政府備查。 前項雇員之僱用,均應以履歷表副本,送銓敘機關。 雇員離職時,應依前兩項程序辦理。 雇員之僱用,除具有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資格者外,應就具有其他兩款資格 人員,公開辦理甄審。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雇員薪給分為本薪、年功薪及加給,均以月計支。本薪及年功薪之級數及 薪點,依附表之規定。 前項各種加給之給與辦法及薪點折算薪額之標準,適用公務人員俸給法第 十四條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初充雇員,其為國民中學或其他相當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一級起薪;其 為雇員考試及格或高級中等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二級起薪;其為專科以 上學校畢業者,自本薪第三級起薪;具有委任職以上任用資格者,自本薪 第四級起薪;曾充雇員者,仍支原薪,至年功薪最高級為止。 本規則修正施行前,依雇員薪級薪點表支薪之人員,其薪級之換支,由銓 敘部訂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雇員之考成、退職、撫卹,準用公務人員考績法、退休法及撫卹法之規定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雇員得比照公務人員請領各項補助費用。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及公務員 服務法各規定,於雇員適用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