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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服制條例

一句話看懂
陸軍服制條例規範陸軍人員服裝、裝備、佩飾等相關規定,目的是為了維持軍隊的紀律、榮譽和統一形象,確保軍隊儀容整潔、莊嚴,符合軍隊職責和任務需求。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07-11-07・共 17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陸軍服制依本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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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陸軍軍官、學員、學生、士官、士兵,均應服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裝,並 佩帶規定之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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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陸軍服制,分左列四種: 一、禮服。 二、晚禮服。 三、軍常服。 四、軍便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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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左列時間應服用禮服: 一、參加本國與外國大典或日間宴會。 二、晉謁總統與友邦元首。 三、正式訪問或答拜友邦高級文武官員。 四、參加軍人各種重要儀節或其他典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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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左列時間應服用晚禮服: 一、參加國家大典晚間宴會。 二、隨從總統參加晚間宴會。 三、參加國際性晚間宴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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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左列時間應服用軍常服: 一、侍從總統出巡。 二、平時辦公及外出。 三、參加各種集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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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左列時間應服用軍便服: 一、平時辦公及外出。 二、營內未操作。 三、戰地巡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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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禮服、晚禮服如未具備時,得以軍常服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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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禮服、晚禮服適用於少尉以上之軍官;軍常服、軍便服適用於陸軍全體軍 官、士官、士兵及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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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陸軍學員依其原階級服用各種服裝,其受訓期間之特別標識,由國防部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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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陸軍服裝制式及應佩帶之標識,如本條例所附圖說 (一) 至 (七) 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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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陸軍儀隊、樂隊之服裝,各種工作服及其他特種服式與標識,本條例未規 定者,得依需要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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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受有勳章、獎章者,各從其規定佩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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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服裝換季時間,由國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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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陸軍人員調派海、空軍服務,或海、空軍人員調派陸軍服務者,其服制仍 照原隸軍種服制條例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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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條
陸軍後備軍人參加大典時,得適用本條例所規定之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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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7 條
本條例施行日期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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