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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工兵學校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陸軍工兵學校組織規程規範陸軍工兵學校的組織、職責、任務及相關人事管理事項,旨在建立學校健全組織與運作機制,以培養專業工兵人才。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06-04・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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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陸軍工兵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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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軍官、士官工兵及技術勤務之專業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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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校依學校特性及發展方向,辦理進修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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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生活輔導、衛生保健、課外活動指導 、愛國教育、輔導服務、軍紀監察、軍事安全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資訊服務之提供、資訊系 統之發展及人員訓練等事項。 五、作戰研究發展室:掌理陸軍工兵編裝、準則、軍品研究發展、學術刊 物之發行及其他作戰研究發展事項。 六、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七、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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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校設工兵部隊訓練測考中心、學員生總隊部、野戰保修廠、教勤營、本 部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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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 ,襄助校長處理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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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校置總教官、指揮官、總隊長、處長、組長、主任、副指揮官、副處長 、主任教官、廠長、營長、大隊長、參謀、教官、副營長、參謀主任、中 隊長、連長、輔導長、軍醫官、副中隊長、副連長、排長、區隊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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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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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校於本規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後,不得進用一般 聘雇人員;已進用者,得繼續僱用至離職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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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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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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