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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陸軍專科學校組織規程規範陸軍專科學校的組織、職責、權限和任務等相關事項,目的是為了建立陸軍專科學校的組織架構和運作規範,以培養專業人才,健全學校組織,確保學校正常運作。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10-27・共 1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軍事教育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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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陸軍專科學校(以下簡稱本校)隸屬國防部,得委任國防部陸軍司令部(以下簡稱司令部)辦理,並依相關教育法令之規定,兼受教育部指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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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校以培養國軍志願役士官為宗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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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校辦理基礎教育,並視需要得辦理深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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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校設下列各處、中心、室、所,分別掌理下列事項,並得分組辦事: 一、教務處:掌理作戰訓練、戰備動員、情報整備、教育、招生、註冊、課務、教材、學籍及其他教務等事項。 二、學員生事務處:掌理心理輔導服務、社團活動指導、愛國教育、保防安全、民事工作及新聞處理等事項。 三、總務處:掌理文書、人事、後勤、工程營建、採購招標及其他總務事項。 四、資訊圖書中心:掌理資訊行政、教學研究資料之蒐集、資訊服務之提供、數位學習平台規劃、網路規劃、教學資訊化與全校資訊安全之規劃及執行等事項。 五、主計室:掌理歲計、會計及兼辦統計等事項。 六、總教官室:掌理軍事訓練、體能戰技課程規劃及訓練實施。 七、醫務所:掌理學校衛生保健、軍醫行政、衛生勤務、環境衛生、預防醫學及第八類補給品申補之全般事項。 本校因教學及研究之需要,得報請國防部核定,調整或設其他必要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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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校設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學員生指揮部及本部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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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校置校長一人,少將,綜理校務;教育長、政戰主任各一人,均為上校,襄助校長處裡校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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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校教學部、通識教育中心及各科各置主任一人。 前項所定職稱人員採任期制,教學部及通識教育中心主任就具備專任副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科主任就具備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格者遴選,報請司令部核定後,由校長聘兼之;職務之任期、續聘、解聘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依本校相關遴選規定辦理,並呈報司令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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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校專科教師分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講師四級,從事授課、研究及輔導。 前項人員之調任或聘任,依有關教育、人事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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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校各職稱之官階及員額,另以編組裝備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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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專科學校法規定,設各種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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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校為適應事實需要,得依專科學校法規定,設各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就編制員額內調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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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校依業務需要,得進用國軍聘雇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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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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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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