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規範了產品包裝檢驗的收費方式和標準,目的是統一檢驗收費基準,確保檢驗機構公正執行產品包裝檢驗,落實包裝減量政策,促進資源合理利用和環境保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9-09-05・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事業申請變更檢驗報告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且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時,免繳納檢驗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檢驗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