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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個案審查收費標準規範了企業申請產品包裝減量或限制包裝之個案審查程序中,向申請企業收取審查費用的標準,確保審查程序之公正性與透明度。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1-24・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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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專業機構,申請核發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事項十一之同意文件(以下簡稱個案同意)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審查費。 前項審查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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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事業申請展延個案同意期限、補發個案同意文件或變更個案同意文件之事業名稱及負責人,而未變更原檢驗之產品及包裝者,免繳納審查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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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所規定之審查費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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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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