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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申請登錄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這部法規規範經濟部工業局依據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申請登記收費標準,收取相關登記與年度查核等費用,以確保試驗機構符合規定,提供合格的防焰性能試驗服務。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4-02-26・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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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申請防焰性能試驗機構登錄者(以下簡稱申請登錄者),應繳納下列規費: 一、書面審查費:新臺幣三千六百元。 二、實地評鑑費:新臺幣二萬六百元。 申請登錄者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及實地評鑑費;經中央主管機關書面審查後駁回申請,或於實地評鑑前撤回申請,退還實地評鑑費。 經實地評鑑不合格,且需再次辦理實地評鑑者,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申請變更或延展登錄者,應繳納書面審查費;於書面審查前撤回申請者,退還書面審查費。申請變更經書面審查符合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實地評鑑必要時,應再繳納實地評鑑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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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核發、換發或補發登錄證書者,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 前項申請,經撤回或駁回者,退還證書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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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申請換發登錄證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納證書費: 一、因中央主管機關變更登錄證書格式。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機構地址變更。 三、因法律變更或公務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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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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