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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的組織、職責及運作程序,以確保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工作的公正性及公平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5-04-08・共 10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規程依關務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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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財政部關務署(以下簡稱關務署)設置關務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辦理關務署及各關高級關務員、高級技術員升任關務正、技術正與關務佐、技術佐升任關務員、技術員之甄審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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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關務署副署長任之,委員由銓敍部、財政部代表各一人、各關副關務長、人事室主任與關務署一級單位主管、關務署及各關職員各推選代表一人擔任之。 本會辦事人員,由關務署人事單位派員兼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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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會會議,於需要時舉行,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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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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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會會議,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方得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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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會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委員人數及姓名。 二、會議主席、出席委員及紀錄人員姓名。 三、開會日期、時間及地點。 四、受甄審人人數、姓名及其原任官稱。 五、決議事項。 六、其他有關甄審應予記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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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經本會依有關法規辦理甄審通過之人員,應由關務署造具名冊並檢同有關證件送請銓敍部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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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會委員、與會人員及其他有關工作人員在甄審案件未經審定資格條件以前,關於甄審案件辦理情形及其有關事項,應嚴守秘密,並不得徇私舞弊及有遺漏舛錯情事,違者,按其情節分別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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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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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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