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鑿井技工考驗辦法

一句話看懂
鑿井技工考驗辦法規範鑿井技工資格之取得要件與資格檢定之辦理程序、應試資格、考試科目、成績評定等事項,以確保鑿井技工具備一定專業能力與技術水準。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5-03-10・共 8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鑿井業管理規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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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受鑿井業僱用從事鑽鑿深淺水井工程之技術工人,均須經過主管機關考驗 領得合格證書後始得工作。 前項主管機關為經濟部、直轄市政府、福建省金門縣政府及連江縣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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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凡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六歲,身體健全具有國民小學畢業資格或具有鑿井 經驗者均得應鑿井技工考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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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應考人應填具報名單 (格式另定) 並檢附體格檢查表、照片、國民身分證 影本各一份,連同報名費向主管機關報名應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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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考驗分為學科、術科二種,學科成績占百分之三十,術科成績占百分之七 十,術科成績平均六十分為合格。但曾從事鑿井工程三年以上,持有鑿井 工程同業公會證明者,得免學科考驗,以經術科考驗滿六十分者為合格。 考驗科目由主管機關定之。並報內政部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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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考驗合格後由主管機關發給合格證書,並得酌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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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鑿井技工考驗合格證書遺失時,應登報聲明作廢,檢同報紙全份連同國民 身分證影本一份照片一張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補發,如因毀損至無可辦認者 ,可檢同原證書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 申請補發或換發合格證書,主管機關得酌收工本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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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辦法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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