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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
一句話看懂
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規範了銓敘部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織、職責、會議及審議程序等相關事項,旨在確保訴願案件審議的公正性和效率。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4-12-21・共 8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銓敘部 (以下簡稱本部) 依訴願法二十六條第一項之規定,設訴願審議委 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處理訴願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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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委員十人至十四人,執行秘書一人、秘書或幹事一 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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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主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次長一人兼任;委員由部長指派本部高級職員兼任; 執行秘書、秘書或幹事由部長指派本部職員中熟諳法令者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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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主任委員綜理訴願事件之分配及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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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委員負責訴願事件之審查及審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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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執行秘書承主任委員之命,掌理左列事項: 一、本部司、室、移送訴願事件之登記、程序審查及簽擬。 二、會議議事及紀錄事項。 三、訴願案卷之整理及保管。 四、臨時交辦事項。 秘書或幹事協助執行秘書辦理前項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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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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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規程自發布的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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