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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
一句話看懂
銓敘案件同姓名處理規則規範辦理銓敘案件時,遇有姓名相同或相近之情形,應行查詢、訪談、比對及覆核,以確認申請人身分並避免誤敘之規定。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1-04-30・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銓敘機關審查各類案件遇有同姓名者,通知送審在後之人員以字行。如同時送審,通知職務較低者;職務相同,通知出生在後者。無字者退還原件。 前項被退還原件人之送審人,應限期令其檢呈銓敘機關通知書,逕向內政部為更名之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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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以字行核定後,應由銓敘部或各省銓敘處,呈由銓敘部咨內政部備案。 送核人員為考試及格或中等以上學校畢業者,並分別咨考選委員會或教育部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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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以字行或改名之案件,經審定後,應於有關證書文件敘明緣由,附註原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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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規則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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