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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53條

設立銀行者,應載明左列各款,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許可: 一、銀行之種類、名稱及其公司組織之種類。 二、資本總額。 三、營業計畫。 四、本行及分支機構所在地。 五、發起人姓名、籍貫、住居所、履歷及認股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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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