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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52條

銀行為法人,其組織除法律另有規定或本法修正施行前經專案核准者外,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 銀行股票應公開發行。但經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設立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其設立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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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