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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法 第20條

銀行分為下列三種: 一、商業銀行。 二、專業銀行。 三、信託投資公司。 銀行之種類或其專業,除政府設立者外,應在其名稱中表示之。 非銀行,不得使用第一項名稱或易使人誤認其為銀行之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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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AI 白話僅供理解,正式適用以官方條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