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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組織法規範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的組織、職責和任務,以確保銀行業務的穩健經營和金融體系的健全發展。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銀行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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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銀行、金融控股公司、信用合作社、票券商、信託業、金融資產與不動產證券化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二、外國銀行分行與代表人辦事處之監督及管理。 三、金融卡片業務與機構之監督及管理。 四、金融機構合併法所稱公正第三人之認可及管理。 五、經營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存款保險事業之監督及管理。 六、會同交通部對郵政儲金匯兌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七、外匯行政之監督及管理。 八、與本局業務有關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九、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十、與前九款相關之事業、財團法人、同業公會等機構及業務之監督及管理。 十一、其他有關銀行市場、票券市場、金融控股公司與銀行業之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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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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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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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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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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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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