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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
一句話看懂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組織法規範保險局的組織、職權和運作,目的在於建立保險局的組織架構和業務範圍,以有效監督和管理保險業。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English version →
最後異動 2011-06-29・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辦理保險市場及保險業之監督、管理及其政策、法令之擬訂、規劃、執行等業務,特設保險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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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局掌理下列事項之擬訂、規劃及執行: 一、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二、保險商品之審查、監督及管理。 三、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住宅地震保險之監督及管理。 四、保險業各項準備金提存、費率釐訂、精算統計與清償能力之監督及管理。 五、與第一款機構或業務有關之財團法人、同業公會之監督及管理。 六、與本局業務有關之消費者保護工作。 七、與本局業務有關之金融機構檢查報告之處理及必要之追蹤、考核。 八、其他有關保險業之監督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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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局置局長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三職等;副局長二人,職務列簡任第十二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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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職務列簡任第十一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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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局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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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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