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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辦理稽核工作獎勵標準

一句話看懂
金融機構辦理稽核工作獎勵標準規範金融機構辦理稽核工作之獎勵條件、標準及申請程序等事項,目的在於強化金融機構內部稽核功能,提昇經營管理效率及風險管理能力。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3-07-30・共 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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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金融機構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工作績優足資獎勵者,以在一個會計 年度內具有左列特殊條件各目之一或一般條件三目以上之具體事實者為限 : 一、特殊條件: 1 中央銀行檢查受檢單位之內部稽核或其自行查核執行情形,認為足 堪嘉獎者。 2 各金融機構因辦理內部稽核或自行查核而發現重大偏失或弊端,經 呈報中央銀行而經查核屬實者。 二、一般條件: 1 在一個會計年度內辦理內部稽核及自行查核,達成率為一○○%者 。 2 如期彙報自行查核 (每季結束後之次月二十日) 及內部稽核報告 ( 檢查結束後二個月內) 者。 3 對偶發事故或重大偏失及幣端,即時電告中央銀行金檢處,並於一 個月內函告其處理狀況及其積極改善情形。 4 對中央銀行檢查意見,於收文後二個月內函覆者。若因故延遲,應 詳述其理由,且其比率低於十二%者。 5 對中央銀行檢查意見已遵照改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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