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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
一句話看懂
重要投資事業適用範圍標準規範了哪些投資事業被認定為重要投資事業,以及其評估和認定程序,目的是為了落實國家安全維護及審查機制。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1994-12-3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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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製造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之產品屬重要科技事業以外之製造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機器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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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重要投資事業之適用範圍,其屬交通事業者,應符合左列各要件: 一、投資計畫提供之服務屬民用航空運輸業、航空器修護業、國際船舶運 輸業、港埠業、大眾捷運業、鐵路運輸業、公路經營業、汽車運輸業 、電信業、觀光旅館業。 二、投資計畫之實收資本額或增加實收資本額新台幣二十億元以上。 三、投資計畫之生產設備購置金額新台幣十億元以上。 四、投資計畫核准後三年內完成。 五、投資計畫有助產業升級並符合環境品質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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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符合第二條規定之事業,應於取得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後 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經濟部工業局申請核發 重要投資事業之證明: 一、公司執照影本。 二、機器設備清單。 三、投資計畫書及建廠進度表。 四、工廠設立許可或工廠變更登記核准函之影本。 經濟部工業局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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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符合第三條規定之交通事業,應於本標準修正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或取得營 利事業登記證後六個月內,檢附左列文件,於本標準施行期間內向交通部 申請核發重要投資事業之證明: 一、生產設備清單。 二、投資計畫書及進度表。 三、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及事業主管機關營業許可證或執照影本。 交通部於核發前項證明時,應副知財政部賦稅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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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施行期間,自八十二年一月一日起至八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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