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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及處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本辦法規範醫療機構發生重大醫療事故之通報、調查、處理及追蹤等相關事項,目的在建立通報及處理機制,以確保病人安全及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28・共 11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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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建立重大醫療事故通報系統(以下稱通報系統),供醫療機構進行通報。 前項通報,包括事故發生通報及根本原因與改善方案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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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醫療機構依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一項應通報之重大醫療事故事件,指有下列異常情形之一: 一、實施手術或侵入性檢查、治療,而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病人錯誤。 (二)部位錯誤。 (三)術式錯誤。 (四)人工植入物錯置。 (五)誤遺留異物於體內。 二、以不相容血型之血液輸血。 三、藥品處方、調劑或給藥錯誤。 四、醫療設備使用錯誤。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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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醫療機構應於知悉重大醫療事故事件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至通報系統進行事故發生通報。 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醫療機構名稱及地址。 二、病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三、前條各款之事件異常情形。 四、涉及之科別或部門。 五、發生時間。 六、發生之經過及處理方式。 七、死亡或傷害情形。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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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醫療機構應於前條通報完成後四十五日內,完成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並至通報系統完成通報。 前項通報之內容如下: 一、事故發生經過及處理方式。 二、與本次事故相關之軟體系統及硬體設備。 三、時間序列及差異分析。 四、原因分析。 五、改善方案及學習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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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主管機關接獲前二條通報後,認其通報內容不妥或不足者,得通知醫療機構改善後重新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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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醫療機構應設重大醫療事故通報小組,負責通報與分析事故發生之根本原因及提出改善方案。但九十九床以下醫院及診所,得指定專業人員或委由專業機構、團體為之。 前項小組,醫療機構應據事件需求,選派適當人員組成;並指定專人,負責處理通報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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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前條第一項但書之專業人員、專業機構或團體,辦理本法所定事項而知悉之內容,應予保密,不得無故洩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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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受理根本原因分析及改善方案之資料,得製成教育材料,並建立共同學習資料庫。 前項教育材料,應經去識別化處理,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及醫療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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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應辦理之事項,必要時,得委託政府捐助設立之財團法人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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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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