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
法案解讀
立委
委員會
政黨
選舉
公投
金主
民調
連署
測驗
AI問
搜尋
法律主題
政治雷達
›
法律
›
其他
›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管理辦法規範醫院設置殮殯奠祭設施的條件、許可、經營及管理等事項,目的在於維護醫院設置的殮殯奠祭設施的合法經營與服務品質,保障民眾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6-29・共 1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殯葬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醫院附設殮、殯、奠、祭設施 (以下簡稱奠祭設施) ,係指區 域級以上醫院之太平間,具有辦理奠祭之禮堂或化妝殯殮室之設施功能者 。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衛生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 (市) 為縣 (市) 政府。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醫院附設之奠祭設施,不得設置於院區外。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醫院附設之奠祭設施,應與主要醫療作業處所有明顯區隔。 前項奠祭設施之服務,不得有製造噪音、深夜喧嘩或其他妨礙公眾安寧、 善良風俗之情事,且除司儀外,不得使用擴音設備。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6 條
(刪除)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7 條
醫院附設奠祭設施,以提供該院死亡病人之奠祭為限,但訂有特殊情形使 用原則,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不在此限。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8 條
醫院附設之奠祭設施,應按提供之服務項目訂定收費標準,報請直轄市、 縣 (市) 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服務項目與其收費標準,應揭示於附設奠祭設施之明顯處所。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9 條
醫院附設奠祭設施之使用,應設置遺體登記簿,詳細記載下列事項: 一、死者姓名、性別、身分證統一編號及遺體狀況。 二、申請使用奠祭設施死者家屬或親友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電話及 住址等資料。 三、處理死者喪葬事宜之人員或殯葬服務業者,其姓名或名稱、電話、住 址或地址等資料。 四、奠祭設施使用日期。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0 條
醫院附設之奠祭設施對遺體之移出,應由死者家屬或親友 (申請人) 檢具 其身分證明文件及死者之死亡證明書,並簽名後,始得放行。 遺體大殮移靈前,工作人員應確實核對死者,並由死者家屬或親友 (申請 人) 確認簽名後,始可移靈入殮。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1 條
遺體入殮,應在化妝殯殮室為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2 條
醫院依本條例第六十五條規定,不得附設奠祭設施。但本條例中華民國一 百零一年七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經核准附設之奠祭設施者,得自本條例修 正施行之日起,依本辦法規定繼續使用五年,並不得擴大其規模。 醫院依前項所定繼續使用之奠祭設施如有損壞者,得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於原核准範圍內修建,繼續使用至期間屆滿。 醫院應定期將其附設之奠祭設施使用量及容量等基礎資料,報所在地直轄 市、縣(市)殯葬主管機關備查。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13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
其他類法規
本屆立法成果
驗證後投票
為防灌票,投票需驗證身分證與手機。
資料只在你的裝置驗證並加密雜湊,原始號碼不會上傳或儲存
,僅用於「同一人同題只能投一次」。
身分證字號
*必填
手機號碼
*必填
取消
確認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