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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
一句話看懂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分級標準規範醫院提供緊急醫療服務的能力等級,藉此確保醫院能提供與其等級相符的緊急醫療服務,以維護民眾緊急就醫的需求與健康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2-10-30・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緊急醫療救護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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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醫院之緊急醫療處理能力(以下稱醫院緊急醫療能力),依其提供之緊急醫療種類、人力設施、作業量能,區分為重度級、中度級、一般級。其評級項目,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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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醫院於評定後,因條件異動顯有影響其分級者,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予重新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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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醫院緊急醫療能力未符附表規定,經地方衛生主管機關認有因應特殊緊急醫療需求之必要者,得評定其為暫准中度級或暫准一般級。 中央及地方衛生主管機關對前項評定之醫院,應加強輔導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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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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