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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藥品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醫療藥品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醫療藥品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以促進醫療藥品的合理使用與健康保險財務的可持續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1-06-27・共 16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便利地區民眾醫療照護,增進衛生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服務品質,特設醫療藥品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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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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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下設各醫療機構基金,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 本基金以行政院衛生署(以下簡稱本署)為管理機關;隸屬本基金之各醫療機構作業基金以各該醫療機構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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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醫療業務收入。 三、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四、捐贈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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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醫療成本支出。 二、研究發展支出。 三、管理及總務支出。 四、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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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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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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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管理機關之任務如下: 一、本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 二、本基金運用執行情形之考核。 三、本基金年度預算、決算之審議。 四、本基金下設各基金間財務調度之核定或核轉。 五、本基金下設各基金報本署重要財務事項之核定或核轉。 六、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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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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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及執行、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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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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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1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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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基金之會計事務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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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3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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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4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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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5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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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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