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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一句話看懂
醫療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規範醫療發展基金的收支、保管及運用相關事項,以確保基金有效運用,促進醫療技術及品質提升,進而增進全民健康。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7-06-28・共 12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為促進醫療事業發展、提升醫療品質與效率及均衡醫療資源,特依醫療法第九十二條規定,設置醫療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同條及預算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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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之特種基金,隸屬於衛生福利特別收入基金項下,編製附屬單位預算之分預算,以衛生福利部為管理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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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菸品健康福利捐分配收入。 三、受贈收入。 四、本基金之孳息收入。 五、其他有關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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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促進醫療事業發展之獎勵。 二、提升預防醫學與臨床醫學醫療服務品質及效率之獎勵。 三、為均衡醫療資源,辦理山地離島、偏遠地區及其他醫療資源缺乏地區之獎勵。 四、管理及總務支出。 五、其他有關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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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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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基金之保管及運用應注重收益性及安全性,其存儲並應依公庫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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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 條
本基金為應業務需要,得購買政府公債、國庫券或其他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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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8 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編製與執行及決算編造,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審計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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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 條
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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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0 條
本基金年度決算如有賸餘,應依規定辦理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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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予結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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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2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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