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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審查收費標準規範了醫療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申請許可、變更、展延及撤銷或廢止等相關事項之收費標準,確保相關審查程序之經費來源。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6-04-29・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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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向衛生福利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醫療廢棄物再利用許可、變更、展延或試驗計畫者,每件應繳納之費用如下: 一、再利用許可申請,新臺幣十三萬三千元。 二、再利用許可變更,新臺幣九萬二千元。 三、再利用許可展延,新臺幣三萬五千元。 四、再利用試驗計畫,新臺幣七萬六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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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者應於申請之同時繳納審查費。未繳納者,本部得不予受理。 前項規定於案件經本部審查決定駁回後,如申請者再為申請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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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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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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