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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
一句話看懂
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施行細則規範醫療機構及醫事人員執行醫療業務應遵行事項,落實醫療事故預防措施,建立爭議處理機制,以保障醫療安全及民眾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3-12-28・共 5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細則依醫療事故預防及爭議處理法(以下稱本法)第四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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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所稱重大傷害,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符合刑法第十條第四項重傷之定義。 二、身心障礙程度屬中度以上。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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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法第三條第一款但書所稱因疾病本身或醫療處置不能避免之結果,指因下列情形之一,致臨床上無法或難以避免之疾病或治療之併發症及副作用: 一、疾病本身病程之自然發展,所生加重之病況或結果。 二、醫療處置時或依醫學實證,可預見而難以事先預防或避免所併發之症狀或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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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法第六條第一項但書所定九十九床,包括經許可設置之急性一般病床及精神急性一般病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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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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