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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師獎勵辦法
一句話看懂
醫師獎勵辦法規範醫師因執行醫療業務或醫學研究貢獻而給予獎勵的條件、程序和標準,目的是表彰醫師的卓越表現和成就,促進醫學進步和提升醫療品質。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6-03-01・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醫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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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法第二十四條之一所稱醫師對醫學研究與醫療有重大貢獻事項,指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對人體健康、疾病預防與治療之研究,具重大貢獻。 二、對臨床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三、對山地離島醫療服務有重大貢獻。 四、對醫學倫理制度有重大貢獻。 五、對醫學教育制度有重大貢獻。 六、協助辦理醫療衛生政策事項有重大貢獻。 七、具其他特殊事蹟。 醫師以同一事由接受獎勵者,其獎勵以一次為限。 醫師經依本法懲戒有案者,不得為獎勵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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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醫師之獎勵,得以下列方式為之: 一、書面嘉獎。 二、頒發獎狀。 三、頒發獎牌。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獎勵,應以公開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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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辦法對醫師之獎勵,每年辦理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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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中央主管機關辦理醫師獎勵之審查,應邀請醫療相關專家、團體及社會公正人士共同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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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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