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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
一句話看懂
醫事放射所設置標準規範了醫事放射所的設立條件、設備、人員配置等相關事項,目的在確保放射所提供安全、有效的醫療服務,保障民眾健康權益。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2-12-26・共 4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醫事放射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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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醫事放射所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明顯區隔之獨立作業場所。 二、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三十平方公尺。其並設置醫事檢驗部門者,總樓地板面積,不得小於五十平方公尺。 三、應有下列設備: (一)診斷型X光設備一部。 (二)影像處理設備一套。 (三)防護用鉛衣及男女生殖器防護屏各一套。 (四)更衣室。 醫事放射所並設置醫事檢驗部門者,其設置並應符合醫事檢驗所設置標準之規定。 前項醫事放射所,其市招得註明設置醫事檢驗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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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醫事放射所之游離輻射設備或物質之設置與管理,應符合游離輻射法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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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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