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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規範醫事人員及機構申請、更新、換發或註銷醫事憑證之收費項目與金額,確保相關費用之合理性與透明性。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22-01-12・共 6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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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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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及收費類別如下: 一、醫事憑證:分為醫事人員憑證及醫事機構憑證,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建置之醫事憑證管理中心(以下稱憑證中心)發給,以向他人確認醫事人員或醫事機構身分。 二、時戳:由憑證中心發給之時間證明,供醫事機構進行電子病歷或紀錄簽章時,將該筆時戳包含在電子病歷或紀錄中,以證明該筆病歷或紀錄在某一特定時間前即已存在之證據。 三、收費類別: (一)醫事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核發、換發及補發之證照費。 (二)發給時戳服務之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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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前條第三款收費標準如下: 一、醫事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之證照費,每張新臺幣二百七十五元。 二、發給時戳服務之費用,採年費計算,以機構為單位,並依下列層級收費: (一)醫學中心:新臺幣十萬元。 (二)區域醫院:新臺幣五萬元。 (三)地區醫院:新臺幣二萬元。 (四)診所:新臺幣一千元。 (五)醫療機構以外之醫事機構:新臺幣一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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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條
新發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無法正常使用者,得於製卡日起四十五天內,向憑證中心申請辦理卡片檢修或重新製卡,不另收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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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6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四月十五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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