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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申請證明書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醫事人員申請證明書收費標準規範醫事人員申請各種證明文件時的收費項目和金額,確保收費合理且統一。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04-07-29・共 4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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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如下: 一、醫事(師、士、生級)人員證書費。 二、醫事人員英文證書費。 三、醫事人員良醫證明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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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申請各項證明書規費收費費額如下: 一、醫事(師、士、生級)人員證書費,每張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整。 二、醫事人員英文證書費,第一份應繳納新臺幣伍佰元整;申請第二份(含)起,每份應繳納新臺幣貳佰元。 三、醫事人員良醫證明費,每張新臺幣貳佰元整。 申請前項證書或證明書之影本者,應檢附證書或證明書正本,並繳納每張影本費新臺幣貳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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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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