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雷達法律其他 › 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

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

一句話看懂
酒販賣場所設置專區專櫃管理辦法規範酒類商品銷售場所設置專區或專櫃之條件、經營及管理,以確保酒類商品銷售之安全與秩序。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4-12-23・共 5 條。資料來源: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辦法依菸酒管理法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2 條
販賣酒品得以下列方式擇一展示陳列,並應與一般商品明顯區隔: 一、設置專區。 二、設置專櫃。 前項專區、專櫃,應明顯標示「酒品專區」或「酒品專櫃」字樣,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礙)健康」或下列之一之警語,且其字體不得小於長寬各三公分: 一、飲酒勿開車。 二、未滿十八歲者,禁止飲酒。 三、本場所不販賣酒予未滿十八歲者。 四、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 五、飲酒過量,害人害己。 六、短時間內大量灌酒會使人立即喪命。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警語。 前項各款之警語,得與「禁止酒駕警示圖」(如附圖)合併標示。但前項第一款之警語,應與附圖合併標示之。 前二項規定之標示,應使消費者清楚可見,且不得以任何方式移動或遮蓋,並應固定附著於酒品展示陳列處。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3 條
酒販賣業者依前條展示陳列酒品,應距離結帳處外緣一公尺以上。但於結帳處後方為酒品展示陳列者,不在此限。 營業面積小於六平方公尺或為攤販之販賣場所,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4 條
販賣料理酒類或屬專營販賣菸酒及其相關商品之場所,不適用本辦法之規定。
用 AI 解釋這條
第 5 條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用 AI 解釋這條

延伸

所有法律其他類法規本屆立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