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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收費標準
一句話看懂
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收費標準規範了酒品及酒盛裝容器出口證明之申請、核發及收費相關事項,目的在於統一收費標準,以有效管理酒品及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
本法於第 11 屆立法院暫無相關修法議案;以下為現行條文全文。資料來自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開放資料)。
法條全文(現行)
最後異動 2013-01-16・共 3 條。資料來源:
法務部全國法規資料庫
(開放資料,允許重製加值)。
第 1 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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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 條
酒品或酒盛裝容器之出口證明收費標準如下: 一、自由銷售證明: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二、檢驗報告:每件新臺幣一千元。 三、衛生證明:每件新臺幣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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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 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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